日期: 2014-02-12 來源:“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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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分布式
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杭政函〔2014〕2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精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打造“低碳城市”和建設“美麗杭州”為契機,圍繞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實現節能減排和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目標,以低成本、高性能、品牌化、差異性為產業發展主導方向,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以應用促技術進步、促產業鏈協作、促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我市光伏產業整體實力和競爭能力。
二、發展目標
2014—2015年,在完成省分配給我市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全市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年均200兆瓦左右,到2015年總裝機容量達到550兆瓦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創新優勢和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制造商、系統集成商和運營服務商,形成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產業園區、示范項目等,提升光伏產業發展水平,降低光伏發電成本,力爭使我市成為全省乃至全國重要的光伏研發、制造和規模化應用的示范基地。
三、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原則,鼓勵在工業園區、市內建筑、新農村示范區、城鄉道路配套設施等建(構)筑屋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本地企業生產的光伏組件、支架、電氣設備、儲能系統等產品。
(一)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市各類工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功能區、高新技術產業園、軟件園等)要率先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符合條件的要積極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對可開發屋頂面積較少的工業園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二)積極推進單體建筑屋頂光伏發電應用。優先支持在市內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屋頂建設兆瓦級的規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等事業單位建筑屋頂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工業企業年綜合能耗超過3000噸標煤、商業企業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時,且具備建設條件的現有屋頂應改造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新建項目應同步配套設計、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三)推動光伏下鄉,開展低密度住宅光伏發電應用試點。積極支持發展與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在新農村示范區、美麗鄉村等改造示范項目建設中,具備條件的項目應同步規劃建設光伏發電應用項目。支持農居連片進行光伏發電應用開發改造,建設與綠色設施農業相結合的光伏生態農業大棚、種(養)殖場等光伏發電項目。選擇部分低密度住宅小區集中連片建設居民光伏發電應用試點,并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四)推進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組織開展連片設施光伏照明試點。在不影響城市景觀的前提下,鼓勵屋頂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凡符合光伏建筑一體化發電系統建設條件的在建或已建成建筑屋頂,均鼓勵補建和改建光伏發電系統。積極推廣光伏玻璃幕墻、頂棚、光伏瓦等的使用。在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公園和居民區道路照明、高速公路服務區照明、公交車站和公共自行車棚照明等方面,開展光伏照明試點。
四、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加強企業技術創新。圍繞低成本、高效率、大容量、國產化的要求,突出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突破核心裝備國產化瓶頸,大幅提升生產工藝水平,加強產業協作配套,為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提供質優價廉的產品和技術,進一步提升我市光伏產業的整體競爭力。重點支持高效率晶硅電池及新型薄膜電池、關鍵材料的研發和產業化,提高光伏逆變器、跟蹤系統、集中監控以及智能電網等的技術和裝備水平,增強光伏發電的系統集成技術能力。
(二)促進企業做強做優。鼓勵骨干企業充分發揮產業鏈優勢,實施跨地區兼并重組;支持科技型成長性中小企業實施差異化發展戰略。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光伏制造行業的規范和要求,嚴控單純擴大產能的低水平新上項目,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加強光伏產品標準化和市場規范化建設,探索實施光伏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標準和惡意低價拋售的產品進入市場,努力營造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環境。
(三)促進產業集聚發展。優化全市光伏產業布局,引導各類發展和創新資源要素向工業園區集中,努力建設國家級新能源產業基地。充分發揮我市光伏配套產業的突出優勢,引導相關區、縣(市)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實現錯位發展。積極發展太陽能光熱發電裝備產業。
五、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接入公共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按國家規定建設。
(二)優化并網審批流程和運行服務。電力部門要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建立簡便、快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確保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電力部門要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管理體系,積極創造條件便于低壓并網,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余量上網部分進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電網企業要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工作,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系統,按月轉撥補貼資金、代收并轉撥業主用電費用。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對不需要政府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實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電量補貼。在列入國家光伏發電年度規模計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年度扶持資金預算額度內,對本市企業(單位、居民)在市域范圍內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經市發改委和市經信委確認并下達任務目標書的,可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在國家、省有關補貼的基礎上,按其實際發電量由市級財政再給予0.1元/千瓦時的補貼,各區、縣(市)政府配套補貼不低于市級補貼額度。補貼期限暫定為2014—2015年。已享受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資助的項目不再重復補貼。市級財政的補貼資金在市工業和科技統籌資金中列支。
(二)加大節能政策支持。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可根據其發電規模予以優先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量可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居民自發自用發電量不納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企業業主自行投資建設并運行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申請節能技改項目資助。
(三)支持企業開拓市場。支持本市光伏企業在本省以外投資建設光伏電站,項目建成并網發電后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按總集成總承包政策給予一定資助。
(四)加大企業技術創新支持力度。鼓勵本市光伏企業積極創建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對企業圍繞提高光電轉換效率、光伏發電系統集成、新一代光伏產品、光伏發電并網、光伏材料等關鍵技術領域實施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在市工業和科技統籌資金中優先安排資助,并對落戶規劃布點園區內的項目按照相關政策的規定給予傾斜和支持。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機構要繼續實施“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光伏生產企業做大做強,支持其正常生產經營和技術創新等方面的合理融資需求,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展。引導創投、風投機構投資成長型光伏企業和光伏發電運營企業。支持優勢企業開展兼并重組和上市融資,拓展融資渠道。研究探索建立政府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專項資金池,加大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
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由杭州市新能源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工作,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各區、縣(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做好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和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具體的推進方案,確保完成省下達的目標任務。
(二)明確責任分工。要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市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全市各領域的應用。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要充分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秩序。
(三)確保資金落實。要加大市工業和科技統籌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資金、低碳城市示范試點資金、新農村建設資金、建筑節能資金等專項資金對分布式光伏應用和光伏產業發展的扶持力度,認真落實國家、省關于分布式光伏應用和光伏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經信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